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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4-02

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为了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实施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创新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鼓励创新”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要求,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分为国家、省和校三个级别,分硬件类(A类)和软件及其他类(B类)两个类别。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宣传部、科研院、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以及宣传与交流等。领导小组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为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提供指导、咨询,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对学校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组组长由各学院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和指导教师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细则和项目指导工作,保障项目实施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协调解决项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定期组织各项目组开展交流活动;专家组由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指导过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教师担任,负责为项目提供指导、咨询,项目评审和推荐、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相关工作,对项目的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坚持学校指导、检查和监督,学院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原则;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是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介绍学校相关政策等;学院进行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动员与组织本院学生主动联系指导教师进行交流,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积极申报,指导教师应积极对学生进行帮助与指导。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课题来源可以多元化,课题可由学生自主提出,也可由指导教师提出;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或探索性、理论性或应用性,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鼓励学生的“奇思妙想”或“异想天开”。

第十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者需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具备一定的创新、团队协作意识和实践能力,且对科学研究、创新创造有较大兴趣。国家级和省级一般项目申请还须参照《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修订)》(附件1)。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为本科二年级学生,其他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项目申请人在校期间只能申请1次,一次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项目团队一般为3人,鼓励学科交叉,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联合申报。项目须在毕业前完成。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掌握学科发展前沿、具备一定的组织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能力,以及指导学生创新的能力和技能,富有创新和奉献精神,切实承担起项目的指导任务。

国家级与省级项目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校级项目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注重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使学生在创新实践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注重学生潜能、创造力和创新意识的挖掘,激励学生自主学习、自由探索,促进学生创新能力的形成。

鼓励聘请企业导师参与创新训练项目的指导,每位教师每批次指导省级及以上项目最多1项,总数不超过3项。

第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提出的立项申请表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学校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终审,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四章  项目运行与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每个项目组须填写项目任务书。项目组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创新、方案设计与实施、总结报告和论文撰写等工作,并按学校规定记录项目研究和实践过程情况。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组成员在中期检查后也不允许变更,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不得终止。项目变更与终止须填写项目调整与终止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可提出延期申请,创新训练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项目延期须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并经审核同意后批准施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不定期抽查、中期检查、组织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一经查实将终止其运行,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两个环节,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分校院两级组织实施,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时如有相关成果,项目组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注重创新训练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方法、创新实践能力方面的收获。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由学校公布。国家级和省级一般项目结题验收时还须参照《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修订)》(附件1)执行。

对未达到项目验收要求的项目,项目组须继续完善,延期验收,延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将扣除剩余经费。项目结题验收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各学院项目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专项基金。学生申报项目被批准者,学校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项目报销须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和《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附件2)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学院分管院长和指导教师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用于项目研究,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经费报销须由指导教师和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学生按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指导教师有审批、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学院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统筹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批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经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对结题验收优秀且确实具有很好研究前景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经评审后追加经费支持。

第七章  项目奖励与展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对参加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自主个性化学分。

参加国家级、省级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符合免试推荐研究生基本条件的,学校将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指导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成绩合格以上的教师一定的业绩点补贴,延期项目不增加业绩点。项目无故终止或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将限制其申请指导同级别或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编制“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汇编,并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不定期进行成果总结、交流和展示等活动。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成果所有者为南京邮电大学。各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成果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适用于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标准(修订)

附件2:南京邮电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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